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設下列地政事務所,其名稱及轄區 如下: 一、桃園地政事務所:管轄桃園市、龜山鄉。 二、中壢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壢市、觀音鄉。 三、大溪地政事務所:管轄大溪鎮、龍潭鄉、復興鄉。 四、楊梅地政事務所:管轄楊梅市、新屋鄉。 五、蘆竹地政事務所:管轄蘆竹鄉、大園鄉。 六、八德地政事務所:管轄八德市。 七、平鎮地政事務所:管轄平鎮市。 地政業務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者,不受前項轄區之限制。 |
第 3 條 |
各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
第 4 條 |
各地政事務所設下列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登記課:土地建物登記等事項。 二、測量課:土地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地價課:地價業務等事項。 四、行政課:土地利用地目變更業務等事項。 五、資訊課:地政資訊等事項。 |
第 5 條 |
各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管理師、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助理 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
各地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
各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地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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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
本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各地政事務所員額;必要時,並得調派各地 政事務所員工互為支援。 |
第 10 條 |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11 條 |
各地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
第 12 條 |
各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地政事務所擬訂, 報本局核定;丙表由各地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
第 13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