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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31907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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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路邊停車規劃、設置及管理,以增進
交通順暢,改善停車秩序,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業務得全區委託民間辦理。所稱路邊收費停車場係指
本府在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第 4 條
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民間辦理,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得標者與本府訂
定契約取得經營權。
第 5 條
參與投標路邊收費停車場經營者,應為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應含本案相
關受託之業務)。
第 6 條
受委託經營之業者,應依契約規定期限內將應繳交之契約金(或使用費)
繳入縣庫,經營期間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契約罰則罰之。
第 7 條
委託民間經營期間,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格位或路段之增減由本府辦理。
第 8 條
路邊停車場應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標者不得指定
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契約罰則罰之,情節重大得終止契約。
第 9 條
路邊停車場委託收費時段、費率有更動時,送桃園縣公有停車場費率審議
委員會審議後由本府公告之。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