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 共建設,設置「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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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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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種基金,編制附屬單 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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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之 金額。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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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觀摩、考察及訓練。 三、有線廣播電視宣導及獎勵事宜。 四、辦理本縣相關之地方文化推廣活動。 五、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業務。 六、管理本基金之必要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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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設桃園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及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 餘委員七至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新聞、文化、財政、主計等單位主管各一人。 二、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輔行遴聘,其聘期 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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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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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會置有給職執行秘書一人及組員二至四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 業務及決議事項;另由本府財政、主計、出納主管指派專人各一人,兼辦 本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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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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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由基金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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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基金因業務需要,應於縣庫設立專戶存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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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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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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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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