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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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一件每一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 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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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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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自行負擔郵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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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自行負擔郵遞費用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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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 ,得免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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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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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另定有收費標準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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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未定有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者,得比照本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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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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