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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2: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溫泉開發許可審查費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50123388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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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溫泉開發許可應繳納審查費。
第 3 條
每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