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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獎勵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29566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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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機關、學校。        
二、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三、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四、個人:實際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本法第二條規定之各種教育活動。
第 4 條
推動家庭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予獎勵:
一、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 
二、推展家庭教育活動。
三、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
四、從事各項家庭教育研究與創作。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向桃園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推薦
或申請獎勵,其程序如下:
一、凡屬本縣之機關與團體,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本中心推薦。
二、個人得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以上連
    署推薦。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申請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中
心審議,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中心於每年年底公開表揚並獎勵之。
第 7 條
連續兩年均獲本中心公開表揚獎勵者,由本中心推薦參加教育部家庭教育
績優個人及團體獎之甄選。
第 8 條
本中心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七至九人組成獎
勵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獎勵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