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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20174435號 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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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都市計畫建築空地之綠美化,以維護
都市景觀,提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經整體景觀設計,綠覆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設置
視覺遮蔽設施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
第 3 條
前條所稱綠覆率,係指綠覆面積與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綠覆面積之計算
基準如下:
一、喬木高度需二公尺以上,每株以二十五平方公尺計算。
二、灌木、草地、地被及草花以被覆面積計算。
三、蔓性植物以花廊、柵籬或綠壁方式攀佈者,平面部分依實際被覆面積
    計算,以花廊支柱數為蔓性植物株數,綠覆面以花廊面積計算。
四、舖設植草磚者,以其面積二分之一計算。
五、觀賞性水池,得以其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六、休憩設施、兒童遊樂(戲)設施及運動設施提供公眾無償使用者,得
    以設施面積二分之一折算。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
稱城鄉局)審核:
一、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書。
二、空地改善成果照片及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清冊應含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坐落地點、里鄰別等項目。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經審核通過後,應每年定期檢具前條資料及歷年
空地考評結果通知書,送本府城鄉局辦理考評。
第 6 條
空地之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空地面
積(平方公尺)x法定基準容積率x獎勵係數
前項獎勵係數如下:
┌────────┬────────┐
│ 維護管理期程   │   獎勵係數     │
├────────┼────────┤
│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百分之五     │
├────────┼────────┤
│二年以上未滿三年│   百分之六     │
├────────┼────────┤
│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百分之七     │
├────────┼────────┤
│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百分之八     │
├────────┼────────┤
│五年以上未滿六年│   百分之九     │
├────────┼────────┤
│六年以上     │   百分之十     │
└────────┴────────┘
申請人依本辦法實施建築空地綠美化申請容積獎勵後,除因進行實質之建
築行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外,於五年內不得取消或停止綠美化
。違反者本府得取消申請人過去累積之獎勵係數。
第 7 條
空地於申請建築時,申請人得檢具歷年考評結果通知書,向本府城鄉局提
出申請核定獎勵容積。
第 8 條
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之建築空地,未妥善管理維護,經通知限期改善二
次仍未改善者,本府得取消容積獎勵。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