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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47365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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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掌管之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幅地形圖數值圖檔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者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每幅地形圖數值圖檔
    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學術機構依平等互惠原則,
提供價值相當之圖檔或專案成果予本府無償使用者,本府得無償提供使用

第 4 條
申請者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鄉(鎮、市)公所,本府得無償提供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