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特依市區道路 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設置桃園縣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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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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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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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 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孔蓋調整(降)等改善 工程及道路使用費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收入。 四、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或各鄉(鎮、市)公所需繳交 本府之工程配合款。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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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 )孔蓋調整(降)等改善工程。 二、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路容整修改善及綠美化。 四、道路標線、標誌、號誌新設、檢修等改善工程及所需設備費、業務費 及人事費。 五、道路及橋樑調查及檢測工作費用。 六、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獎勵金或經本府核准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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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府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應設立道路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九至十一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縣長就本府及其他有關機關、專家學者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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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幹事若干人,由工作人員專職辦理本基金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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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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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 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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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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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基金應納入縣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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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基金預算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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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桃園 縣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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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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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準用本辦法設立道路基金及道路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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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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