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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0: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88464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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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縣政府為辦理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桃園縣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除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公式
核計:
F≦F0+△F1+△F2+△F3+△F4+△F5+△F6
F :獎勵後總容積,其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
F0:法定容積。
△F1: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2: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3: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公益設施。
△F4: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5: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考量地區環境狀況及更新單
      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F6: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為處理占有他人舊違章建築
      戶之需要之獎勵容積。
前項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 3 條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建築
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應將該等相關計畫納入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中,且其申請獎勵項目之性質不得重複。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