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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1: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殯葬設施設置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0970138139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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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桃園縣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
)公所。
第 3 條

本縣山地鄉之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公共衛生設備。

三、排水系統。

四、給水及照明設備。

五、墓道。

六、停車場。

七、聯外道路

第 4 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納骨灰 (骸) 設備,依下列標準設置:

一、建物頂與地面齊平之地下骨灰(骸)存放設施,一室至少應能收藏六
  具以上之遺骨灰(骸),並要設防浸、排水之設施。

二、建物高於地面之骨灰(骸)存放設施,依大小分家族式、宗族式及大
  眾式,一座至少應能收藏六具以上之遺骨灰(骸)。

三、牆、迴廊或其他造型之骨灰(骸)存放設施。一座至少應能收藏六具
  以上之遺骨灰(骸)。

第 5 條
公墓之排水系統,其設置地點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應納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 6 條
殯儀館之悲傷輔導室,應以獨立空間設置之。
第 7 條
火化場之火化爐,應設置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並符
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規定。
第 8 條
殯葬設施應設置廢棄物處理及儲存設備,並符合「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方
法及儲存設施標準」之規定。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