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籍清寒優良學生求學,藉資造就人才 起見,特訂定桃園縣政府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 |
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清寒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 符合左列規定者,均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學金。其成績規定如左: 一、公私立高中高職學生智育成績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 以上,德育成績甲等者。 二、大專院校學生智育成績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 德育成績甲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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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獎學金名額,高中(職)學生一百名,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一千元,大 專院校學生一百名,每學期每名頒發獎學金一千五百元,但高中(職)學 生,或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申請名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年度獎 學金預算內,相互調整之。 |
第 4 條 |
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縣清寒優良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委員九至十一人,主任 委員由縣長兼任,其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任之: 一、縣議會正、副議長及議員若干名。 二、教育局長、財政局長、主計室主任。 三、社會人士若干名。 |
第 5 條 |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前學期之成績單。 三、清寒證明書。 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 |
第 6 條 |
前條申請書件申請人應送原肄業學校專案彙送本府核辦。第一學期應於十 月底前,第二學期應於三月十五日前送本府。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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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及家庭清寒程 度酌情審定之。但亦得視申請學校之性質或大專院校之科系,由本會酌情 決定。 |
第 8 條 |
申請獎學金經本會審查核定者,由本府一次發給獎學金。 |
第 9 條 |
本辦法所需獎學金二十五萬元,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
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