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3條 |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水土保持科: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 、水土保持服務團業務、治山防災工程、野溪整治、崩塌地治理及土 石流潛勢溪流防災宣導與演練等事項。 二、衛生工程科: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監督、檢驗、驗收之營運維護管 理、使用費徵收作業、專用污水下水道設置審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 戶排水設備接管申請審查及污水下水道稽查作業等事項。 三、河川管理科:河川維護管理與興建工作、審核河川公地使用申請、水 利構造物申請、地下水及地面水權之水利事業興辦申請與核定、河川 景觀綠美化工作、違反水利法案件之取締及行政罰鍰作業等事項。 四、區域排水科:區域排水防洪工程、設計、施工與管理、區域排水水利 建造物申請審查及區排景觀綠美化工作等事項。 五、雨水下水道科:雨水下水道設計、規劃、建設及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4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技 士、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5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6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7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8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9條 |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10條 |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
第11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
第12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