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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320738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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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庶務科:辦公廳舍、宿舍及財產、工友、公務車輛管理及勞健保、勞
  工退休金、防護團業務、採購、機要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二、文書科:文書法規、縣政及主管會議安排與紀錄、印信管理、收發文
  登記、公文電子交換作業及縣公報業務等事項。
三、檔案科:檔案管理、檢調、應用、銷毀、目錄彙送、回溯建檔及本縣
  各機關檔案管理輔導考核等事項。
四、行政園區管理科:行政園區、辦公廳舍及員工停車場之電氣給排水、
    空調電信消防、清潔修繕、環  保節能;財產與公有宿舍管理、出納
    業務等事項。
五、國際事務科:本縣或中央邀請之重要外賓接待、國際事務相關事宜、
  協助本縣各機關主辦之重要國際性活動與涉外事務、積極配合參與重
  要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活動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
士、管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十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第二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六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