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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3: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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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園縣政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展演中心、中壢藝術館業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推廣組:展演藝文活動之推廣執行、展演場地管理、接待服務、館務
    活動、公共服務、導覽服務及其他有關營運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組:一般行政庶務、機電空調設備、燈光音響、舞台設備、吊具
    與相關器材之架設、電子、電訊工程、相關結構物之設計規劃及管理
    維護、展場、商場、停車場之管理、場地設備管理、場地出租管理調
    配、館區環境衛生、庭園綠美化、辦公廳舍修繕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
    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三、組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
本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