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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7: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320738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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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國際城市交流及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綜合發展計畫及
        相關策略規劃與綜合性政策、國土計畫、都市
防災業務及整體開發策
        略研析等事項。
二、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通盤檢討、審議、法令修訂及區
        域計畫審議等事項。
三、都市行政科
:都市計畫樁位及數值地形圖之測定(製)、規劃及執行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執行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救濟
        、都市計畫圖地理及土管資訊系統建置及提供都市計畫書圖資料供民
        眾查詢閱覽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科:住宅補貼、國宅轉售、輔購、維護管理、輔導及轉型、
        都市更新政策發展研究、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劃及事業之擬定、審
        議、核定、調解、監督、管理、輔導、更新法令研
()訂、更新地區
        開發、經費補助、整建維護及執行等事項。
五、景觀工程科:歷史或景觀街區復舊整建、城鎮地貌改造、都市新風貌
        及景觀工程規劃及執行、環境改造計畫工程企劃與執行、都市設計綱
        要計畫擬定及審議、研訂特定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準則及管制法規研(
       
修)訂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股長、科
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0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