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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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
第3條 |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性 侵害防治等事項。 二、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及 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行政、秘書、出納、法制、 研考、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公 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戶口、後勤裝備、廳舍營繕及偏差少年諮 商與輔導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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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
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5條 |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辦事
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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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7條 |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8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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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
第10條 |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11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