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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2: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30320738 號令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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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第3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幼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
    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督
    導與案件處置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偵辦婦幼、性侵害、
    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交易、兒童失蹤、販賣人口案件預防犯罪
    宣導規劃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法
    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管理
    、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4條
本隊下設勤務分隊、勤務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其
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5條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6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9條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第10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備查。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