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桃園縣政府,掌理本縣交通事項 。 |
第3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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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本局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停車管理課 掌理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管理等工作及其 他有關交通執法之督導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課 掌理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安全設施規劃、維護管理 、交通管制、交通工程及道安工作運作與執行等事項。 三、道路養護工程課 掌理鄉道機動養護、路面計畫性維護、橋樑維護管 理、景觀維護、天然災害搶修及復舊,路平專案等事項。 四、運輸規劃管理課 掌理汽車客運業管理、交通運輸政策研究與釐訂及 運輸系統綜合規劃等事項。 五、行政室 掌理文書、印信、檔案、研考、採購、出納、財產管理、事 務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事項。 |
第5條 |
本局置技正、秘書、課長、主任、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書記。 |
第6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第7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7-1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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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9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縣政府核定。 |
第10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