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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97611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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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長:指幼兒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幼兒之教養
    有困難者以實際負責擔任教養者。
二、班級家長會:各班成立班級家長會。
三、家長代表會:由班級家長會選出家長代表組成之,每學年改選ㄧ次。
四、家長委員會:家長會應設家長委員會,由家長代表會選出,每學年改
    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五、家長會:公私立幼兒園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成立家長會。
第 3 條
公私立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由在園幼兒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
該園之名稱,會址設於園內;其屬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第 4 條
幼兒園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教保服
務人員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ㄧ人擔任主席。
第 5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班級與家庭聯繫事項之溝通。
二、協助班級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會之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
家長代表每班三人至五人,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ㄧ位家長為家長代表。
第 7 條
家長代表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五週內舉
行,由原會長召集並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ㄧ人為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
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
家長代表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家長代表會開會時,園長、主
任應列席。

 

第 8 條
家長代表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並協助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家長代表會之會務計畫、會務執行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9 條
家長代表會設家長委員會,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家長代表為當然
委員,成立家長委員會;幼兒招收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由家長代表互選
家長委員三人至七人,候補委員ㄧ人至三人,每增幼兒十五人得增家長委
員ㄧ人。
前項家長委員每學年改選ㄧ次,連選得連任。
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家長為委員。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10 條
家長會應置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
ㄧ次,連選得連任,會長以連任ㄧ次為限。
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會及會長選出為止。

 

第 11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家長委員選出後二週
內舉行,由原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由二分之ㄧ以上委員連署
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園長、主任應列席。
第 12 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展幼兒教保服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執行報告及經費收支等事項。
四、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幼兒及家長間
    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六、推選會長、副會長及遴聘顧問。
七、推選家長代表,出席園務會議及國內外各種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 13 條
家長代表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家長委員會開會時須
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開會時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或
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ㄧ人之委託為限。

 

第 14 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ㄧ人,由會長或教職員推薦,經家長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
之,辦理日常會務及聯絡事宜。
家長會得置執行秘書ㄧ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擔任。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但其人數不得超
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諮詢,協助幼兒園發展。

 

第 15 條
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委員、幹部及顧問名
冊,應留園備查。
第 16 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幼兒園代收,以幼兒家庭為單位,每學期收取ㄧ
次,收費金額,由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低收入戶家庭免繳。
家長會除家長會費外,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及向外募款。
第 17 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副會長及幼兒園負責人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
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
代表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 18 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家長委員會擬訂計畫及預算,經家長代表會通過後
執行之。
第 19 條
幼兒園家長會各項經費其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第 20 條
家長會協助幼兒園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幼兒園函報本府給予公開表
揚。
第 21 條
家長會因故不能運作,本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