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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19363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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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
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桃園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桃園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桃園縣特殊教育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
五、桃園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六、桃園縣身心障礙學生巡迴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巡迴中心)。
七、相關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
八、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本府教育局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並指定專人負責相關事宜。

第 3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
三、資源中心:運用相關資源提供學生所需評量工具、輔助器材、專業服
  務、諮詢輔導等事宜。
四、中心學校:協辦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介鑑定、諮詢輔導、支持服務
  等事宜。
五、輔導團: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輔導,提供教師專業教學諮詢等事宜。
六、巡迴中心:建立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服務系統,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
  教育及特殊需求服務等事宜。
七、專業團隊:結合相關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4 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召開聯繫會議:定期召開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協調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建立、檢討分工及合作機制,強化橫向及縱向之聯繫溝通與合作。
二、建置資訊平臺:建置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平臺,連結各單位之資訊,提
  供學校申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及諮詢管道。
三、協調整合資源:統整各單位之人力、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源,提供學
  校所需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第 5 條

本府教育局應依特殊教育相關統計數據、各單位執行成果及學校對支持網
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核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並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
策及編列年度預算資源分配之參考。

第 6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
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 7 條

推動支持網絡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