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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47874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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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各級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各校應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鑑。

第 4 條

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規劃。
評鑑小組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並遴聘相關專
家學者、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
前項評鑑小組之組織、任務、分工及運作方式等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 5 條

評鑑內容包含特殊教育之行政與支援、鑑定與安置、課程與教學、輔導與
轉銜、相關資源與服務,及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第 6 條

評鑑程序如下:
一、公布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受評學校。
二、受評學校辦理自評。
三、評鑑委員到校訪評。
四、辦理成效追蹤。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受評學校,由教育局於辦理評
鑑六個月前公告。

第 7 條

評鑑結果經評鑑小組會議確認後,由教育局公告之。
評鑑結果績優者,由教育局公開獎勵並辦理觀摩,相關教師得予獎勵及列
入本府特殊教育優良人員選拔之參考;評鑑結果不佳者,應追蹤輔導並限
期改善。

第 8 條

特殊教育評鑑得結合校務評鑑或其他評鑑辦理;評鑑結果並列入校務經營
、校長辦學績效及輔導與補助學校之參考。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