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管:指寬頻管道內主要管道,可容納多條子管。
二、子管:指在寬頻管道母管中所佈設之管道。
三、引出管:指在寬頻管道人手孔埋設供纜線業者引出之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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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纜線業者申請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應與桃園縣政府簽訂使用契約,並
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
第 4 條 |
寬頻管道每月使用費單價如下:
一、母管:每公尺新臺幣八元。
二、子管:
(一)管徑三十四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一點八元。
(二)管徑四十毫米之子管,每公尺新臺幣二點七元。
三、引出管:每公尺新臺幣零點五元。
四、人手孔:每座新臺幣三百元。
使用期間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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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