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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2020003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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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公共自行車系
    統建置、共享運具與無人機管理及大型活動交通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與安全設施之規劃設置及維護、號誌控制設
    備新設及維運、消除交通瓶頸、改善易肇事路段、推動人本交通及交
    通寧靜區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規劃興建、管
    理與督導、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與管理、違規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
    基金管理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與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
    管理及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及等候設施建置管理等事項。
五、交通安全資訊科:蒐集分析道路交通資訊,發展智慧運輸系統(ITS)
    ,推動道路交通安全業務、桃園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幕僚作業、
    審議查核工程施工交通維持計畫、督導交通裁決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及覆議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業
    務、資訊軟硬體維護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分析師、
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管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
記。
第 4-1 條
本局得視轄內交通業務管理需求,設交通控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所需
人員由本局員額內調兼之,督辦智慧交通控制管理業務。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
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交通事件裁決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其組織

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為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2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3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4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