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6: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2036231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
園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研擬或協調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相關安全維
    護作為與防治措施、建構與開發服務網絡、蒐集分析、研究或編印相
    關資料、資訊建檔與管理及其他綜合規劃與行政等事項。
二、專線及調查組:通報案件受案、派案、追蹤聯繫及個案調查等事項。
三、兒少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
    務等事項。
四、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等
    事項。
五、性侵害保護組: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
    務等事項。
六、暴力防治組:協調警察局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偵訊、護送就醫
    、出庭、協助保護令申請及其他防治等事項。
七、醫療服務組:協助被害人診療驗傷、傷害證據保全、身心治療與轉介
    服務、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建立醫療服務網絡等事項。
八、教育輔導組:學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事件處理、就學
    服務、通報防治宣導與研習、培訓校園推廣教育之師資與種子教師訓
    練、督導工作及其他教育輔導等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助
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中心設主計機構,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中心設人事機構,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1 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社會工作督導。
三、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社會工作督導。
四、組長。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局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