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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055988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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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桃園市政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發展科:智慧城市整體規劃與推動、設置與應用資訊計畫之審議
  、使用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推動資訊教育訓練及資訊交流、文書
  、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二、應用服務科:共通性資訊系統及平台規劃、分析設計、開發及維運、
  行政管理自動化業務、資料倉儲及相關資料整合業務、共通性地理資訊
  系統應用發展、市政資訊整體應用及電子化政府便民服務等事項。
三、設備網路科:市政網路、視訊及網路電話應用發展策略規劃、本市無
  線等網路基礎建設管理及應用發展策略規劃、電腦機房、設備及市府整
  體資訊安全維護等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科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科員、設計師、管理師、助
理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書記。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會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9 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秘書。
四、科長。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會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會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會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