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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832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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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市醫療保健服務,提升衛生醫療水
準,特設置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本府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衛生局及所屬機關原有基金。
二、醫療事業收入。
三、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四、本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事業支出。
二、增置、改良及擴充設備之支出。
三、研究發展及訓練支出。
四、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五、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