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標準名詞定義如下:
一、償金: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
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二、補償費: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
公、私有土地致受損害者所支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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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當年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
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償金=施工當年土地公告現值x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x百分之五。
前項投影面積,其投影寬度之一點五倍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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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補償費支付基準如下:
一、地上物部分:依本市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相關規定辦理。
二、土地臨時使用費:依實際使用範圍,按實際使用月數乘以使用當年度
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核算之。
前項第二款使用月數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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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如需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地
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前二條規定支付償金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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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