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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0: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4422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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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住宅、
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及推動本市住宅相關業務,依住宅法第七條規定,特設
置桃園市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都市
發展局為主管機關,本府住宅發展處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住宅之出租及出售收入。
二、住宅貸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標售或標租住宅社區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或土地之價款
    。
四、土地開發增值及權利金。
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受捐贈或回饋之土地或建物
    作為社會住宅之收入。
六、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七、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八、金融機構及其他基金融資之款項。
九、本基金孳息。
十、其他。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市住宅及居住規劃研究。
二、興建、價購或承租住宅、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
三、住宅、商業設施、服務設施及其他資產之營運、管理及維護。
四、償還金融機構及其他基金融資本息。
五、住宅貸款、住宅補貼、專案核准貼補金融機構融資之差額利息及手續
    費。
六、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優先承購或收回住宅及基地之價款。
七、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八、為推動住宅計畫而結合辦理土地開發、都市更新、都市計畫檢討變更
    或其他策略所需費用。
九、辦理住宅有關業務之聘僱人員人事費用。
十、補助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經費。
十一、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之基金。
本基金無存續之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