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
務。 |
第 3 條 |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
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邏警力
派遣、聯繫等事項、勤務規劃、警察服制、警察裝備、財產管理、廳
舍營繕、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警政法規、國賠事件處理、新聞發
布處理、公共關係推展、為民服務、警政措施宣導、文稿繕核、事務
管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
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警察教
育訓練進修、特種勤務、警備保安、保防業務、民防組訓、因公受傷
、失能慰問濟助、涉外案件處置、外賓安全維護等事項。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犯罪預防宣導、刑案現場勘察、少年及婦幼
業務、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交通執法及申訴、站體周邊活動
之維安及疏導規劃執行等事項。 |
第 4 條 |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捷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
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 |
本隊置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警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1 條 |
本隊政風業務,由本隊派員兼辦。 |
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
第 10 條 |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1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