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30894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各校應至少每四年接受一次評鑑。
第 4 條
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組成評鑑小組統籌規劃。
評鑑小組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並遴聘相關專
家學者、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
前項評鑑小組之組織、任務、分工及運作方式等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 5 條
評鑑內容包含特殊教育之行政與支援、鑑定與安置、課程與教學、輔導與
轉銜、相關資源與服務,及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第 6 條
評鑑程序如下:
一、公布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受評學校。
二、受評學校辦理自評。
三、評鑑委員到校訪評。
四、辦理成效追蹤。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受評學校,由教育局於辦理評
鑑六個月前公告。
第 7 條
評鑑結果經評鑑小組會議確認後,由教育局公告之。
評鑑結果績優者,由教育局公開獎勵並辦理觀摩,相關教師得予獎勵及列
入本府特殊教育優良人員選拔之參考。
評鑑結果不佳者,應追蹤輔導並限期改善。
第 8 條
評鑑得結合校務評鑑或其他評鑑辦理。
評鑑結果列入校務經營、校長辦學績效及輔導與補助學校之參考。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