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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電子看板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新行字第104011395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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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之電子看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看板,指各機關為宣導市政所設置之電子看板。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新聞處,管理機關為電子看板所屬之各機關
    。
四、各機關申請於電子看板播放市政訊息,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
    社教活動為原則。但經管理機關審查認可者,不在此限。
 
五、各機關申請於電子看板播放市政訊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屬臨時
    或配合本府政策需要,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於播放期間開始日十四日前以函文方式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播放內容之變更或取消,申請機關應在播放日七日前以函文告知
        管理機關。
    (三)申請資料不符或有欠缺者,申請機關應於接獲管理機關電話或書
        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四)申請播放期間最長以十四日為限。但管理機關得依申請機關之實
        際需要核定延長播放期間。
    (五)同一宣傳內容以申請二次為限。
六、各機關申請播放之市政訊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駁回
    申請:
    (一)違反公序良俗、虛偽不實或影響本府形象。
    (二)屬政治性或商業性訊息。
    (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各款駁回申請情形之認定如有疑義,管理機關得送請主管機關邀
    集相關機關共同研商解決。
 
七、管理機關基於技術或作業上之困難等原因,得要求申請播放機關修改
    播放內容。
八、管理機關因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之原因,得逕行調整播放
    期間或停止播放。
 
九、本府各機關對於電子看板之使用管理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