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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統一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所)辦理父母對
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抽籤作業,落實出生登記及避免影響新生兒相關照
護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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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籤申請人及適用情形如下:
(一)抽籤申請人:依戶籍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出生登記之適
格申請人任之。
(二)本規範適用於下列各款父母對子女姓氏未約定或約定不成之情形
:
1、父母無法達成一致之約定。
2、父母拒絶約定。
3、父母一方行方不明或出境後行方不明,致無法約定。
4、父母雙方不往來致無法約定。
5、其他確有無法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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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籤地點、主持人及工具如下:
(一)地點:戶所。
(二)主持人:由戶所受理人員任之。
(三)工具:
1、設抽籤箱為密閉不透光。
2、計六顆籤球,三顆從父姓籤球,三顆從母姓籤球,均採單一
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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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籤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子女從姓抽籤申請書及結果確定書」(如附件一
)並簽名。
(二)主持人應向申請人說明相關規定及抽籤規則(如附件二),並請
申請人詳讀後簽名。
(三)主持人公開展示抽籤箱及籤球,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將六顆籤
球放入抽籤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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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籤規則如下:
(一)單方申請:申請人抽出一顆籤球後,將籤球交付主持人,並當場
朗讀內容,即決定子女之姓氏。
(二)雙方申請:雙方申請人各依序抽出一顆籤球,將籤球交付主持人
,並當場朗讀內容(每抽完籤球後即放回抽籤箱中),抽出之從
父母姓籤球一致時,即決定子女之姓氏。
(三)抽籤結果由主持人填入「子女從姓抽籤申請書及結果確定書」之
子女姓氏並由申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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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子女從姓抽籤申請書及結果確定書」,應併入出生登記附件歸檔,
必要時,戶所於抽籤程序進行中得錄音、錄影或拍照存證,並一併歸
檔。但錄音或錄影檔案,得依電子媒體儲存方式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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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於抽籤後,戶所應收回「子女從姓抽籤申請書及結果確定書」
,並於父母之戶籍資料所內註記,俾作為逾法定申報期限,逕為出生
登記新生兒從姓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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