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所屬員警內部請調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警人字第109003298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所屬員警內部請調作業,
    特訂定本規定;其未規定者,適用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二、本局所屬各機關(單位)員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內部請調本局
    所屬其他機關(單位)服務:
    (一)在現職機關(單位)服務滿一年,但經內政部警政署專業分發(
        即非行政分發)人員,須服務滿二年。
    (二)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
    (三)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
 
三、經審查合於規定者,除有特殊困難或理由外,一律先予存記,遇機統
    案檢討;存記以一年為限,逾期註銷資格。
四、內部請調人員,於核准存記後,得申請變更或撤銷,其經核布派令後
    ,再請求註銷者,除特殊原因經查明屬實外,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規定懲處,並自核布派令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自請調地。

五、各機關(單位)對所屬員警,人地不宜,非調地不能解決之案件,得
    詳敘具體事實主動報調,不受本規定之限制。
    各機關(單位)不得以內部請調作業解決主動報調問題,因考核不佳
    而經主動報調者,二年內不得調回原報調機關(單位)。但有特殊情
    形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