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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4: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警政字第112001939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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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警察風紀
    ,提升施政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七人以上,由本局局長兼任召集人,業管副局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至三人為外聘委員,得視本會報需要,由局長就專家學者
    聘兼之;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各分局、本局各警察大隊(隊)、科、室
    、中心主官(管)遴派兼任;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
    費、交通費及稿費依相關規定支給。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年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