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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依據: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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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的:
(一)因應上下班之交通狀況,紓解同仁上下班時間壓力。
(二)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兼配合處理業務之需要,進而提振工作士
氣與行政效率。
(三)為維護員工健康,避免中斷午休時間,實施自主性差勤管理,出
勤規定為上、下班2次,期能達成高效能服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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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不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
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在現有員額編制下,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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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對象:本局局長以外之全體同仁(含分局)。惟簡任人員(包括
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薦任第9職等主管人員實施自主性
差假管理制度,免辦理按指紋機手續;另因業務性質特殊經簽奉核可
者(如資訊科機房輪值人員),得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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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本局固定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中
午12時至下午1時休息,彈性上班時間30分鐘。
(一)彈性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8時30分、下午5時至5時30分。
(二)員工上班於彈性時間內依其上午按指紋機時間為準,以上班滿
8小時為下班時間。
(三)核心上班時間: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為1時至5時(
各單位於此時間內除依規定請差假者外,均應到勤上班)。
(四)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本(分)局辦公室時應使
用指紋機按指紋或影像掃描(以下同),登錄時間:上午7時至8
時30分、下班為下午5時至7時,每日上班時間為8小時。
(五)員工請假或休假半日者,其時間計算仍採固定時間(上午8時
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另員工如下午請假(如休假、事
假等)半日,上午於上班4小時後中午仍應按指紋機。
(六)員工如請假以小時計者,8時至8時30分間按指紋機上班人員,
仍依按指紋機時間計算上班時數(例如上午8時20分按指紋機
,當日下班前請假2小時,須上班滿6小時,則下午3時20分始
可按指紋機;上午10時至12時請假,則下午5時20分始可按指
紋機);8時30分以後按指紋機上班,請假以小時計算者,依
固定上班時間辦理(例如:上午9時20分按指紋機者,請假時
間為上午8時至10時;上午8時40分按指紋機者,請假時間為上
午8時至9時)。
(七)請假、休假或公差均請事前於人事差勤系統辦妥差假手續,全
日請假或外縣市出差者免按指紋機,非全日請假或市內出差者
,其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仍應依實際進出時間
使用指紋機登錄(例如:公差上午9時至下午17時,應於上午8
時至8時30分按指紋機上班卡並於9時至9時30分按指紋機登錄
下班,如未完成登錄程序即為異常)。
(八)各單位如有人員因業務性質外派他機關駐點者,應申請外地駐
點簽到(RZQIYU0001)並依規定於內網差勤系統完成線上上、
下班作業及辦理差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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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彈性額度:
(一)本局各稅與民眾有直接接觸之業務單位(地價稅科、增值契稅科
、房屋稅科、消費稅科、法務科、服務科服務股、三分局),非
開徵期間應排定櫃臺數之三分之一人力,開徵期間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人力輪值,輪值人員應於上午8時到勤(即須於上午8時前按
指紋機)並於櫃臺服務,各單位至少需有二分之一股長到勤,次
月輪值表於每月底前彙送人事室,單位主管應視業務狀況彈性增
加櫃臺數。
(二)其餘單位(服務科宣導股、資訊科、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
亦應以股為單位,均至少輪排正式職員1人及股長以上人員1人(
政風室除外)在勤,以資便民。
(三)各單位主管應確實督導,除有特殊情況外(例如科內多數人經指
派辦理或參加其他活動),如有輪派未落實者,各級主管應受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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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班:
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於人事差勤系統登錄,經核准後,於加班結束
時按指紋機登錄下班,其餘有關加班事項仍應依加班管制及加班費報
領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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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實施彈性上班人員於上班日之核心時間內未到勤或每日到勤未達
規定時數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數最少1小時。
(二)在辦公時間內,因公外出(2小時以內)者應於人事差勤系統登
錄,經核准後始可外出,外出及返回時間應按指紋機。公出人員
如洽公完畢逾下班時間者免返回,惟當日上班時間需滿6小時。
(三)上下班忘記按指紋機者,由當事人自行於差勤系統【118】忘補
刷卡申請單線上申請忘刷卡,得免該次按指紋機。未申請者以遲
到、早退或曠職論處,惟該年度忘記按指紋機次數已超過6次者
應逐次依規定請假至少1小時。
(四)在辦公時間內各級主管人員應加強所屬人員之管理,並由人事室
指定人員會同各單位主管不定時查勤,每月至少抽查2單位,查
勤結果如有異常簽陳局長後列入紀錄,查勤時無故不在勤,即以
曠職登記,查勤紀錄表保存年限為五年。
(五)人事室定期將各單位「員工出勤異常報表」一份送各單位主管,
一份陳一層核閱。
(六)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行政院頒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
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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