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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
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設檔
案鑑定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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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檔案鑑定小組成員七至九人,召集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執行
秘書由秘書室主任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局長就本局科、室、中心主
管遴選兼任;各分局、大隊(隊)檔案鑑定小組召集人由業務副主官
兼任,執行秘書由秘書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單位主官
就各組、室、中心、隊主管遴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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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鑑定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
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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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
事項應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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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鑑定小組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上級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會議指
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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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鑑定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人員及學者專家,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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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鑑定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