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警督字第104015357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管理本府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事
    務,特設置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監督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審議本基金年度之預算、決算事項。
    (三)審定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推動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擔任主任
    委員,警察局業管副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警察局主任秘書、督察長
    、會計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擔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為之。

五、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六、本會應業務需要設業務及會計二組,組長分別由警察局督察長及會計
    室主任兼任,各組置幹事一至二人,負責辦理有關事宜。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工作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每年度得辦
    理行政獎勵。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警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