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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警秘字第104004313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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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本局及所屬各單位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桃園市政府及
    所屬機關學校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第一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事務管理工作,係指本局經辦之文書處理及檔案、出納、
    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安全、工友、員工福利管理等
    事項。
三、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檢核:每半年定期實施。
    (二)平時檢核:由各相關業務單位自行進行檢核。
四、為落實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本局執行前點第一款定期檢核時,得組成
    檢核小組,成員由本局秘書室、人事室、後勤科、會計室、政風室等
    單位派員組成,並由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
    前點第二款平時檢核,由各事務管理單位依權責自行實施檢核。
五、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依其事務性質區分為下列各項:
    (一)文書處理檢核。
    (二)檔案管理檢核。
    (三)出納管理檢核。
    (四)財產管理檢核。
    (五)物品管理檢核。
    (六)車輛管理檢核。
    (七)辦公處所管理檢核。
    (八)宿舍管理檢核。
    (九)安全管理檢核。
    (十)工友管理檢核。
    (十一)員工福利管理檢核。
六、有關第五點第一款文書處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文書處理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二)文書單位應備之簿冊,是否齊全。
    (三)收發文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四)文書處理分層負責之執行,是否有效。
    (五)文書革新與工作簡化,是否切實執行。
    (六)公文時效管制制度,是否澈底實施。
    (七)文書稽催,是否澈底執行。
    (八)文書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九)文書單位,是否使用高效事務機具。
    (十)文書用紙,是否合乎標準。
    (十一)必要之文書用具,是否齊備。
七、有關第五點第二款檔案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是否依規定指定專責人員及編列年度預算。
    (二)檔管人員是否參與檔管法令及專業知識訓練。
    (三)歸檔案件是否妥適分類並建立簡要案名。
    (四)歸檔案件是否依規定妥適著錄內容並放入目次表。
    (五)入庫檔案是否依規定上架,並正確標示。
    (六)檔案庫房是否依規定設置安全防護相關設備。
    (七)是否定期辦理檔案清理、銷毀。
    (八)調案、展期申請及核准層級是否依規定辦理。
    (九)是否建立檔案應用機制,提供檔案應用處所及設備。
    (十)機密檔案是否使用專用封套裝封、使用裝置密鎖之保險箱(櫃)
        存放,並定期清查。
    (十一)機關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作業功能是否完整,資訊安全保護措施
          是否完善。

八、有關第五點第三款出納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
        現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如不符,有無編製銀行或公庫存
        款差額解釋表。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是否與帳面相符。
    (五)各種簿表,是否齊全,相關紀錄有否詳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
    (七)暫收款、收據貼印花及保管時間,是否遵照規定辦理。
九、有關第五點第四款財產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主(
       會)計單位之帳目相符。
  (二)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
  (三)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
    完整。
  (四)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有借據
    。
  (六)財產之盤點,是否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有情由
    依照規定辦理。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或報
    廢。
  (九)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期繳納。

十、有關第五點第五款物品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類非消耗性物品之使用期限,有無詳細規定。
  (二)採購物品,是否根據實際需要,手續是否簡化完整。
  (三)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四)庫存物品,是否帳物相符。
  (五)庫存物品是否分類,放置是否整齊。
  (六)物品之核廢,是否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七)物品登記,是否確實。
  (八)物品是否有適當儲藏處所。
十一、有關第五點第六款車輛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登記表卡,是否完備。
    (二)車輛調派,是否建立制度,切實執行。
    (三)油料管理,是否嚴密,里程紀錄,有無稽核。
    (四)車輛檢查,是否按時辦理,有無檢查紀錄或報告。
    (五)車輛保養,是否按照規定利實實施,保養必要之工具,是否完
          全。
    (六)車輛修理,是否嚴格控制,並按規定辦理。
    (七)駕駛人是否依時填報各項規定表報。
十二、有關第五點第七款辦公處所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辦公處所之分配,是否適當。
    (二)辦公室內布置是否符合工作簡化要領。
    (三)辦公室之門窗、玻璃、板壁、桌椅、櫥櫃及地面等,是否經常
          保持清潔。
    (四)固定標語及指路牌有無倒斜或破損情形。
    (五)庭院、隙地、通路、走廊、草坪等處,是否整潔。
    (六)水電設備,是否妥善,有無損壞情形。
    (七)廚房、飯廳、盥洗間等處所,是否情潔衛生。
    (八)水溝是否暢通,垃圾是否隨時清理。
    (九)環境衛生有無專人負責,效果是否良好。
    (十)辦公處所能源節約措施,是否有效。
十三、有關第五點第八款宿舍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宿舍之借用,有無訂定標準,並按照標準公平辦理。
    (二)宿舍設備,是否有一定標準,並按照標準實施。
    (三)宿舍檢修,是否按照程序執行,能否達成嚴格審核,控制預算
          任務。
    (四)臨時及緊急保養工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五)有關宿舍事務之各種表冊,是否依照規定格式詳細記載,按期
          填報。
十四、有關第五點第九款安全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種安全防護工作,是否依規定實施。
    (二)消防救護器材及防火、防盜設備,是否敷用,有無已失時效或
          不堪使用。
    (三)門禁是否嚴密,公私物件攜帶出入有無管理。
    (四)辦公室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十五、有關第五點第十款工友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工友工作是否分配適當。
    (二)工友工作時間之規定是否適當,上下班是否準時。
    (三)工友訓練,是否認真並切合需要。
    (四)工友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五)工友請假是否嚴格管理。
    (六)工友考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十六、有關第五點第十一款員工福利管理檢核要項,如下:
    (一)業務計畫是否適應員工需要。
    (二)執行進度是否符合業務計畫。
    (三)現有設施是否配合業務上需要。
    (四)工作人員有無違規失職情形。
    (五)收支帳目是否清楚。
    (六)現金保管是否依規定辦理。
    (七)福利金之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十七、本局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應於實施檢核二週前通知受檢核單位
    。
十八、本局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由檢核小組人員,依第六點至第十六點各
    要項實施現地檢核、評定成績,並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
      懲:
    (一)獎勵:取績優前三名單位辦理獎勵,但成績未達八十分以上者
          ,不予獎勵。
          1、第一名:業務組長、業務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主官、業
       務副主官及協辦人員一人,各予嘉獎一次。
          2、第二名:業務承辦人嘉獎二次,主官、業務副主官、業務
       組長及協辦人員一人各予嘉獎一次。
          3、第三名:業務副主官、業務組長、業務承辦人各予嘉獎一
              次。
    (二)懲處: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業務組長、承辦人各予申誡一次;
          未達五十分者,主官、業務副主官、業務組長、承辦人各予申
     誡二次,並持續追蹤至改善為止。
    (三)辦理評核工作出(不)力人員於嘉獎(申誡)範圍內辦理獎(
     懲)。

十九、本檢核結果應簽陳局長核定,並於檢核結束後一個月內,通報各受
      檢核單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