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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一條規
定災歉勘查及減免地租議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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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指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府租佃委員會)及桃園市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
公所租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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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所稱耕地災歉,指因水災、旱災、風災、蟲災、作物病害及其
他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造成農作物之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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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耕地災歉發生地區跨越二區以上者,為普遍災歉,應由本府租佃委員
會議定減免地租辦法;災歉發生地區在一區以內者,為個別災歉,由
公所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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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遍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害發生後三日內,由公所租佃委員會派員攜帶地籍圖,實地勘
查受災情形。
(二)根據勘查結果,按戶逐筆編造災歉清冊(如附件一),報請本府
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地租。但本府租佃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
派員複勘後議定之。
(三)免租及減租成數議定後,由本府租佃委員會發給租賃雙方地租減
免證明書(如附件二),作為繳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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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別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之程序如下:
(一)災歉發生後,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土地所在地公所租佃委員會提
出書面申請(如附件三)。但申請人不能自行填寫時,應由公所
租佃委員會辦事人員代為填寫。
(二)公所租佃委員會收到災歉勘查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派員實地勘
查。
(三)勘查時應通知租賃雙方參加;其屆時未到場者,得逕行查勘。
(四)勘查人員查明災歉情形後,應將勘查情形及擬定災歉成數報請公
所租佃委員會議定減免成數。
(五)免租或減租成數議定後,由公所租佃委員會發給租賃雙方地租減
免證明書(附件四),作為減免地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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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不得因辦理本須知事項,向租賃雙方或任一
方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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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勘查災歉由公所租佃委員會推派委員辦理,其中應有佃農委員及地主
委員各一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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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勘查委員與被勘查土地之出租人或承租人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
第三十三條各款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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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勘查耕地災歉成數以筆為單位估評之。但一筆土地由數戶承租而各戶
受災程度顯有不同者,得以戶為單位估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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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災害之發生不論在作物育苗期、生長期或成熟期,亦不論受災情形
之輕重,均應於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期間內予以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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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季作物數次發生災歉者,應分別勘查並作成紀錄,作為最後評議
免租及減租成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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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評定災歉成數,應就受災耕地之通常生產情形及附近未受災害同種
作物生產情形比較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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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耕地因災歉致收獲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全部免租;三成以上者,依
照評定災歉成數比例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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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於每期作物災歉勘查議定減免地租後,應
繕造災歉地租減免清冊(附件五)二份,一份存查,一份報本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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