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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8020299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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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中低收
  入戶老人因罹患嚴重傷病之住院看護費用負擔,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市六十五歲以上市民,因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
    斷證明需專人看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符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具有急診、慢性病療養、復健、加護病房、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
        醫療看護。 
    (二)由申請人所住機構之外籍看護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一萬六千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其平均收入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
        活費一點五倍者,依前款規定補助。
    (三)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其平均收入每月在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
        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九百
        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前項各款補助以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並應跨日連續計算。未滿十二
    小時者,不予補助。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最高補助前項
    各款金額之一半。

五、申請人應自實際聘僱看護人員之日起四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戶籍
    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由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三)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應敘明住院期間需專人看護及入、出院
        時間。
    (四)聘僱看護人員服務證明書。
    (五)看護人員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
    (六)看護人員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書影本。
    (七)申請人領款收據。
    (八)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委由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十)由申請人所住機構代為請領本要點補助者,應檢附印領清冊、本
        府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
    申請案件應由區公所依據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初審,再送本府
    進行複審及核定。
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七、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如於提出申請前死亡,得由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之
    人,檢附死亡證明書、配偶及所有子女共同出具之證明書、國民身分
    證影本及前點所定應備文件,請領本要點補助。
    前項死亡市民無配偶及子女者,應檢附其二親等內血親二人以上共同
    出具之證明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其亦無二親等以內血親者,應檢附
    其住院醫療院所、戶籍所在地里長或里幹事開具之證明。
八、看護人員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申請人之配偶或三等親以內
    親屬關係之人。
九、本要點補助於同一事由之同一住院期間內,以補助一次為限,且不與
    下列各款照顧服務、補助或津貼重複補助:
    (一)低收入老人公費安置。
    (二)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三)身心障礙者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低收入戶院民重病住院看
        護費用補助。
    (四)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五)居家照顧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家庭托顧。
    (八)老人送餐服務等照顧服務補助於同一期間重複補助。
    (九)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認定為相同性質者。
十、不符本要點規定或以不正當行為而取得補助者,本府應限期命申請人
    或其繼承人繳回溢領金額;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