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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60297128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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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敬老美德,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
    ,補助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之車資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三、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申請
    桃園敬老愛心卡(以下簡稱票卡),每人以一張為限: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三)最近半年內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四)印章(親自簽名者免附)。
    委任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票卡採記名方式,應由受補助者本人親自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他人
    使用;使用時並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身
    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停止其補助及使用票卡一年;恢復使用後第
    二次違反者,停止其補助及使用票卡三年;第三次以上違反者,停止
    其補助及使用票卡五年。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其中註記符合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資
    格者,得視其需要申請愛心陪伴卡供隨行之陪伴者使用,每名身心障
    礙者以一張為限。
六、受補助者持自行儲值現金之票卡搭乘公車及捷運,乘車價格半價優待
  。搭乘捷運之半價優待,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補貼之。
    受補助者持票卡搭乘與本府簽約之公車客運及捷運業者之路線班車時
  ,每月補助乘車點數八百點;設籍本市復興區者,每月補助乘車點數
  一千點。
    前項補助點數,每月由系統自動儲值至受補助者之票卡內,並限當月
  有效,未使用完之額度逾期失效,不得累計。
七、愛心陪伴卡應於自行儲值後,並緊接具同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票
    卡使用時,始補助其乘車價格半價,單獨使用者不予補助。

八、票卡或愛心陪伴卡遺失時,受補助者應向本府指定票證公司辦理掛失
  ;卡片掛失後即失效,受補助者應依本要點規定重新申請。
九、票卡及愛心陪伴卡之製卡費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但首次申請,或
    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申請補發者,免收製卡費。
十、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其補助及使用,並繳回票卡及愛
    心陪伴卡: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三)喪失身心障礙者資格。
    領有愛心陪伴卡之身心障礙者,如不符合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資格時
    ,應停止使用並繳回愛心陪伴卡。

十一、受補助者於停止使用及繳回票卡或愛心陪伴卡時,得申請退還卡片
      內自行儲值之可用餘額;本要點補助點數及製卡費,不得申請退還
      。
十二、本要點補助、票卡及愛心陪伴卡之申請流程、使用規定及所需書表
      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