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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弱勢民眾獲得妥善安置及照顧,特
補助其接受安置服務期間之安置、醫療、特別護理照護及其他必要服
務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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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經本府社會工作師(員)評估需接受安
置服務與安置期間之醫療、特別護理照護及其他必要服務,且無力支
付費用,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未於適宜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
住宿式照顧機構接受安置服務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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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接受安置服務期間之下列費用
(一)安置費用。
(二)醫療費用。
(三)特別護理照護費用。
(四)其他必要服務費用。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費用補助,以經專案簽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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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費用之補助金額及基準如下:
(一)安置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精神
護理之家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二)罹患特殊疾病、愛滋病、傳染病或有特殊原因需特別照護者,依
經專案簽准金額,每月補助之。
(三)當月安置日數不足月者,以每月補助金額除以三十日後,乘以實
際安置日數,計算該月補助金額。
(四)因住院離開安置機構者,自離開機構之日起,在三十日以內部分
,全額補助;超過三十日至六十日部分,補助半數;超過六十日
部分,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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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醫療費用,於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數額後,核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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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別護理照護費用,其補助內容及金額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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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必要服務費用,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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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置服務及費用補助期間最高為六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每次最高
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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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補助應由安置機構檢附安置公文影本、領據、請領清冊及相關
收據,每二個月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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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安置服務期間內轉換安置機構者,其補助款應分別撥付予支出該費
用之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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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符本要點規定而取得補助者,應限期命安置機構繳回溢領金額;
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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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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