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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4: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預算考核獎懲作業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經會字第105001356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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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加速本局各項計畫執行暨提高預算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計畫。

二、適用對象及範圍
  本計畫適用於本局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之歲出部分;考核範圍為各科室全年度歲出預算數。

三、考核程序
   (一)單位預算
     各科室於每月5 日前,就所執掌分支計畫各一級用途別科目前一
    個月底執行率未達80%者,填具「歲出預算執行情形分析表」,
    分析落後原因及改善措施,由會計室彙整提報局務會議,並請各
    科室說明。
  (二)附屬單位預算(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產業發展科於每月3 日前,分別就經常性總支出與資本性總支出
        執行率前一個月底未達80%者,填具「業務計畫及預算實施進度
        績效報告」,分析落後原因及改善措施,由產業發展科彙整送會
        計室提報局務會議,並請各科室說明。
四、獎懲基準
  依各科室所執掌計畫,第一季至第三季累計執行率按季考核列入紀錄
  ,並於次年第一季前,併同前一年度該計畫總執行率給予獎懲。
  (一)季執行率部分:
     1、各科室計畫當季累計執行率經扣除不可控制因素後,仍未達
       80 %者,由會計室專案簽奉局長核定,相關主管及業務承
            辦人員視權責並依下列基準記點,並轉知各科主管列入平時
      考核表及年終考績表之劣績,提報本局考績委員會酌予扣分
      或懲處:
      (1)執行率達 70 %以上,未達 80 %者,記點一次。
      (2)執行率達 60 %以上,未達 70 %者,記點二次。
      (3)執行率達 50 %以上,未達 60 %者,記點三次。
      (4)執行率未達 50 %者,記點四次。
      (5)全年度累計記點達 5  至 7  點者,申誡一次;累計記點
              達 8  至 10 點者,申誡二次;累計記點達 11 點以上者
              ,記過一次。
     2、各科室計畫當季累計執行率逾 85 %者,相關主管及業務承
            辦人員依下列基準獎勵,但計畫年度執行率未達 80 %者,
            則不予獎勵:
      (1)執行率達 85 %以上,未達 90 %者,嘉獎一次。
      (2)執行率達 90 %以上,未達 95 %者,嘉獎二次。
      (3)執行率達 95 %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年執行率部分:
     1、各科室計畫之年度執行率經扣除不可控制因素後,仍未達
             80 %者,相關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視權責並依下列基準懲
            處:
      (1)執行率達 70 %以上,未達 80 %者,申誡一次。
      (2)執行率達 60 %以上,未達 70 %者,申誡二次。
      (3)執行率達 50 %以上,未達 60 %者,記過一次。
      (4)執行率未達 50 %者,記過二次。
     2、各科室計畫之年度執行率逾 85 %者,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
            及預期效益,著有績效,相關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依下列基
            準獎勵:
      (1) 執行率達 85 %以上,未達 90 %者,嘉獎一次。
      (2) 執行率達 90 %以上,未達 95 %者,嘉獎二次。
      (3) 執行率達 95 %以上者,記功一次。
五、本計畫自105年度第三季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