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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推薦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經發字第104012586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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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政策並輔導轄內具創新、創
    意及發展潛力之微型企業於資本市場公開籌措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府出具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之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募集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
    處(以下簡稱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所在地登記於桃園市。
    (二)公司負責人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首長無欠稅情事。
    前項第三款所稱執行首長,係指公司之總裁、執行長、總經理或其他
    具有相同或更高職權之人員。
三、公司申請推薦函或意見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三)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
        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月)財務相關資料
        。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首長無欠稅、跳票之證明文件。
    (五)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首長最近二年內所發生繫屬中或判決
        確定之訴訟(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分、保
        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之說明及相關聲明(附件三之一、三之二
        )或佐證文件。
    (六)負責人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情事之聲明書(附件四)。
    (七)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附件五)。
    (八)其他本府指定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應檢具一式八份,依序排列,並於每份申請書左側以上
    下裝訂兩針。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並註
    明「與正本相符」。
    申請文件不齊備者,本府應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
    退回其申請。
四、本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認可之法人或機構辦理訪視或審查作業。

五、審查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作業: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完整及公司所在地是否登記於桃園
        市。
    (二)諮詢訪視:由本府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至申請公司實地訪視,以瞭
        解其實際經營狀況。
    (三)委員會審議:由審查委員依「產業專家對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創
        新創意評估意見表」(附件六),充分評估及說明具體理由後,
        做出推薦或不推薦之結論,本府得據以出具意見書。
    申請公司三年內曾獲本府相關計畫輔導或研發補助且執行成果成效良
    好均達目標結案者,得免除諮詢訪視程序。
    前項情形,如無需意見書者,得免除委員會審議程序,僅需提供申請
    函文及相關證明資料(如結案證明、財務報表及相關具結書等),經
    本府書面審查後即可出具推薦函。
六、受推薦公司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接受櫃買中心公設聯合輔導機制之後續輔導。
    (二)三年內配合本府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三)營運模式應具創新產品、技術或服務概念,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且未侵犯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
    受推薦公司收受推薦函或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向櫃買中心申請
    登錄創櫃板者,推薦函或意見書失其效力。
七、本府之推薦函或意見書應為下列附款,受推薦公司違反者,本府得撤
    銷或廢止原推薦處分,並副知櫃買中心:
    (一)申請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不得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
        事。
    (二)實際營業與申請計畫書內容不得有嚴重落差。
    (三)不得有經櫃買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
        過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不得以本府或其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
        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不當用途之行為。
    (五)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之口頭或審查建議僅供申請公司做為改
        進之參考,不得以引用或引申方式,作為背書或宣傳。
    受推薦公司因違反前項附款或其他情事造成本府或第三人損害,應自
    負法律責任。

八、桃園市政府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申請公司創新
    、創意及發展潛力等事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或其指
    派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專家學者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櫃買中心或
    相關單位列席說明會。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委員審查過程獲悉申請公司之資訊,應予保密。
九、本會聘任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
    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十、審查案應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作成之決議
    始具效力。
    申請公司應列席委員會審議會議,報告其創新、創意構想並回應委員
    之詢問。
十一、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公司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
          執行首長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四親等內
          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
          執行首長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為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
      委員有前項情事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申請公司得聲請迴避。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