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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0: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經開字第112025294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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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二、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監督。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都市發展局、財政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桃園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代表機關團體出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
  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