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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執行案匯款領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法字第108370281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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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於執行案款匯入
    本局保管款專戶時,按總、分局別之整批匯款明細表以傳真方式分別
    通知總局、分局。
二、本局法務科及分局承辦股股長接獲執行分署整批匯款明細表時,影印
    一份蓋妥「整批匯款列管專用章」(如附件)交承辦人員辦理,並由
    股長裝訂成冊列管。承辦人員收到交辦之整批匯款明細表立即審核確
    認,分局於確認後,傳真回報法務科,法務科隨即彙整簽報。經科長
    核准後,將核准簽正本送交會計室,會計室依照簽准內容製作付款傳
    票,交由秘書室庶務股開立支票。另整批匯款明細表僅單一分局時,
    由該分局自行簽報,比照辦理。
三、秘書室庶務股接到會計室之傳票,按傳票分別開立支票後,將支票正
    本親交承辦股股長或由總局承辦股股長親領後以掛號郵寄分局承辦股
    股長查收。承辦股股長領取支票後,應於列管之整批匯款明細表上記
    載領取支票日期、票號,再將支票交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收到支票
    之次日起三日內(特殊案件如繳款書達一百份以上者七日內)列印相
    關欠稅之繳款書連同支票繳庫。分局於接獲執行分署整批匯款明細表
    後七日,如未接獲秘書室庶務股領取支票通知,應向法務科查詢。
    但遇緊急案件,視個案需要,得至秘書室庶務股領取支票,秘書室庶
    務股應將相關資料通報承辦股股長知悉。
四、案款繳庫後,繳款書「收據聯」寄送納稅義務人,「結案聯」送執行
    分署結案,「查核聯」除送會計室備核外,法務科及分局承辦人員應
    影印「查核聯」附案並於繳庫後三日內,將辦理情形簽報科長或主任
    核准後結案存檔備查,承辦股股長應於列管之整批匯款明細表上載明
    存查文號。
五、領取之案款,如因更正、註銷或已繳納部分稅款,致金額不符時,應
    由各領款單位個案簽會會計室及秘書室庶務股開立支票退還執行分署
    或分別開立繳稅及退還之支票。

六、各地方法院及他縣市執行分署於執行案款匯入時,得比照辦理。
七、法務科及分局承辦股股長應逐案檢核,凡屬收到整批匯款明細表之日
    起逾一個月未辦結案件,查明原因後限三日內辦結,因故於限期內仍
    無法辦結者,應簽報陳核。
八、承辦本業務之相關人員因怠於執行職務或延宕失職,影響納稅義務人
    權益或有損機關聲譽者,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