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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稅捐保全案件之查核作業,避免欠稅人規避稅捐執行,
以維護租稅公平,並增裕庫收,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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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二十四條規定及相關法令。
(二)財政部一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一○四五八一○四○
號令修正「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及塗銷作業處理原則
」及一○四年八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一○四○二二五一四八○號
函發布「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
境作業原則」。
(三)徵課管理作業手冊第七章第二節及第三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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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單位:總局法務科(欠稅管理股)及各分局欠稅管理單位。
(二)業務單位:總、分局辦理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
照稅、契稅、娛樂稅、印花稅及臨時稅等之開徵及催繳單位。
(三)巨額未繳納案件:指單次開(補)徵稅額達新臺幣(下同)十萬
元以上,且於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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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單位接獲業務單位填註之「巨額未繳納案件管制表」,應由專人
逐案編號管制,送交承辦人依下列期限辦理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作業
,並將各項辦理情形填註於管制表(如附表一)。
(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
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案件,應自收受管制表後二週內辦理完
成,並將全案轉交辦理限制出境人員。
(二)辦理限制出境:
已滯納期滿或自收受管制表後二週內辦理完成,並將全案移交管
制人員。
(三)辦理移送執行:滯納期滿即辦理移送執行作業。
(四)管理單位管制人員應於五日內,將填註完成之「巨額未繳納案件
管制表」送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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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應依下列期程辦理稅捐保全作業:
序號 |
清冊名稱 |
產製單位及時間 |
辦理單位及期間 |
一 |
應辦理限制出境清冊(全國) |
資訊科
每月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清冊產製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辦理完竣 |
二 |
應辦理限制出境清冊-副表(全國) |
三 |
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清冊 |
資訊科
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前 |
四 |
應塗銷禁止財產處分清冊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星期二 |
法務科及各分局
產列後五日內辦理完竣 |
五 |
舊案應解除限制出境清冊(逾五年及金額未達限制標準案件) |
六 |
應解除(銷管)限制出境清冊 |
七 |
應解除限制出境清冊-副表 |
八 |
限制出境案件稅額經更正或送達不合法案件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月二十日前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清冊產製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辦理完竣 |
九 |
保全案件函復公文未登錄清冊 |
十 |
被限制出境人死亡應辦理後續作業清冊 |
十一 |
禁止財產處分案件稅額經更正或送達不合法案件 |
十二 |
限制出境案件清冊 |
法務科及各分局
每年十二月 |
備註:上揭清冊產製時間如遇例假日,順延一日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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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辦理禁止財產處分清冊」產製之納稅義務人,為欠繳應納稅捐金
額合計達十萬元以上者;惟倘經審酌個案情形有即時辦理之必要者,
不受金額限制,仍應即時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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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述計十二項清冊管理單位之承辦人員應於辦妥後五日內填製管制表
(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一及附表三),按月將清冊、辦理資料及管
制表等裝訂成冊一併陳核後,影印管制表一份送交各管理單位管制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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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單位之承辦人員就每年十二月產列之限制出境清冊,按清冊依序
編號,清查被限制出境人有無變更,如已變更,應辦理解除原限制出
境案並限制新任負責人出境,清查後編製年度限制出境清冊目錄,連
同清冊目錄、辦理資料及「限制出境案件清冊」辦理情形管制表(如
附表三)等裝訂成冊一併陳核,於下年度產列清冊前,如有辦理限制
、解除及銷管出境案件,並應儘速填載於該目錄適當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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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訊科、法務科及各分局按期產製之各項應辦理稅捐保全清冊,管理
單位應設專人負責各項資料之統計及管制,各管制人員應於次月五日
前依各項清冊辦理情形管制表填妥統計表(如附表四)陳核後,送交
法務科管制人員彙整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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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前揭管制表及管制清冊未於期限內辦結之案件,管制人員應填具
催辦單(如附表五)辦理第一次催辦,承辦人員簽名確認後得敘明理
由填具展期單(如附表六)辦理展期,展延期限如下:
(一)「巨額未繳納案件管制表」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二週。
(二)上表序號一至十二項清冊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管制人員應注意承辦人員有無依規定辦理展期;展期後逾期仍未
辦結案件,除管制人員就第一次催辦表續作第二次催辦外,承辦
人員應專案簽報,單位主管視個案列管限期辦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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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指管制表、管制清冊及各項資料等均應妥善保管二年再行
銷毀,若承辦人員職務異動,則應列入移交,以利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