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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減輕其創
業負擔,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
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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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利息補貼,但創業後始變更為負責人或
加入經營者,不得申請:
(一)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
(三)經金融機構核貸創業貸款。
(四)商業、公司設立登記或取得開(執)業許可未滿一年,且營業地
址及稅籍設於本市。
(五)未曾獲其他機關之創業性貸款補助。
(六)非為其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受僱人。
同一事業之共同創辦人,其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
但以四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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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每人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補貼年限最長
五年,按實際貸款利率補貼。但最高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
前項利息補貼,以同一金融機構核貸之創業貸款利息為限,且不包含
延遲利息、違約金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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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表件一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每人以
申請一次為限:
(一)申請書。
(二)創業計畫書。
(三)戶口名簿。
(四)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文件或其他機關核發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
(五)稅籍登記證明影本。
(六)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正本。
(七)未曾獲其他機關之創業性貸款補助切結書。
(八)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含股東名冊之公司組織章程。
前項申請人所附之戶口名簿,得由執行單位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取得
者;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文件或其他機關核發開(執)業許可證,得
由執行單位透過電化政府服務平臺資訊中介服務取得者,得免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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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息補貼經核准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府辦理利息補貼之請款手續:
(一)核准補貼函影本。
(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
(三)六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收據正本。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者,當期利息不予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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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
請本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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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訪查受利息補貼者之事業經營情形,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補貼款:
(一)受補貼者戶籍或所營事業稅籍遷出本市。
(二)未親自經營事業。
(三)歇業、轉讓或停業超過一個月。
(四)檢具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補貼。
(五)經營缺失經本府輔導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六)貸款之運用與創業計畫書不符。但經本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七)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訪查。
(九)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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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