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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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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義務進用機關(構):
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公立機
關(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2、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私立機構)員工
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
3、未達前兩款規定員工總人數者,為非義務進用機關(構)。
(二)義務進用機關(構)超額進用:
1、公立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以
上者。
2、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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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獎勵:
(一)義務進用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二)員工總人數十人以上之非義務進用機關(構),進用二人以上之
身心障礙者達一年以上。
前項之身心障礙者以工作地點在本市為限。其人數計算,以前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
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二人核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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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規定之機關(構),得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十五日,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如附表一
)。
(二)進用身心障礙者名冊(如附表二)。
(三)其他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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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評比標準,以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計算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
工作年資之乘積為計算標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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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依前點評比結果以下列方式分別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但違反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事實者,不予獎勵。
(一)優等獎:標準值列第一名至第五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金新臺
幣四萬元。
(二)一等獎:標準值列第六名至第十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金新臺
幣三萬元。
(三)二等獎:標準值列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金
新臺幣二萬元。
(四)三等獎:標準值列第十六名至第二十名者,發給獎牌一面及獎金
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各款獎勵之評比標準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
數相同時,以身心障礙者平均工作年資長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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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獲頒優等獎累積五次之機關(構),發給楷模獎座一座;五年內依第
三點規定申請者,不予評比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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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支應。 |